遇欠缴土地出让金受让人破产时出让人可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作为国土管理部门,需要对受让人欠交的出让金及滞纳金进行追缴。有些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金额大、往往时间跨度久远,再与破产程序相遇,使得追缴程序更为复杂和特殊。本文从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人”)同受让人之间的出让合同着手,结合破产法律债权申报的有关规定,着重讨论土地出让金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救济措施,确保出让人获益最大化。
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股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在当前全面认缴制的公司资本制度下,股东于出资期限届满前退股不再有法律上的阻碍,但现有立法中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与司法实务指导案例中形成的司法观点表明,尽管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受到立法保护,但在特定情形下,老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股仍然可能需对公司债务在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