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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滥用市场支配案对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启示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对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知网”)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021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5%的罚款,共计8,760万元。至此,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为期7个多月的反垄断调查终于尘埃落定。


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通过知网提交的证据材料,知网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其他竞争性平台、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认定该案相关的市场为中国境内的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知网在前述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且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知网作为一家国内知名的学术文献平台,且具有深厚的国资背景,尚不能避免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反垄断调查并最终受到严厉处罚,可见我国的大型平台企业都应当更加重视自身的反垄断合规工作。那么,知网反垄断案对于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工作都有哪些启示呢?




01

应慎重采用独家合作的模式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知网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之一即为“通过独家合作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只能向其提供学术文献数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知网就前述独家合作所采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其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授权使用相关文献数据;与高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其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供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协议实施。


尽管知网提出其未强迫合作对象与其独家合作、独家合作模式在相关市场及行业中具有一定合理性、独家合作未对学术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但市场监管总局依然认定知网开展独家合作的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主要原因包括:一,知网主动要求签订格式化独家合作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观意图明显;二,除知网以外,国内同行业平台较少采取独家合作模式;三,独家合作限制了学术资源的传播渠道。


相较于在阿里巴巴反垄断案及美团反垄断案中对“二选一”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独家合作行为的性质认定贯彻了其一贯思路,都是分析、论证当事人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安排达到其限制交易相对人选择交易对象的目的,且相关安排不具有正当理由,从而揭示当事人滥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目的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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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网

阿里巴巴

美  团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独家合作”或“二选一”的依据

1、与学术期刊出版单位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其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授权使用相关文献数据。

2、与高校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要求其不得向其他竞争性平台提供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

3、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协议实施。

4、独家合作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

1、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

2、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

3、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


1、采取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独家合作协议

2、通过多种方式系统推进“二选一”行为实施。

3、采取多种措施有效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



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限定交易行为可能的正当理由有:1、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2、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3、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尽管前述规定给出了经营者可能进行抗辩的理由,但对于大型平台企业而言,其实施限定交易行为通常与满足产品安全要求、保护知识产权或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不具有必然联系,且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亦很难说明交易相对人系“自愿”与其开展独家合作。故,其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往往只能被解释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


综上,虽然《反垄断法》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未规定实施“独家合作”或“二选一”的模式一律都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实际上大型平台企业在面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时,很难解释其实施此类模式的正当理由。因此,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而言,如无扎实的分析理由,应慎重采用“独家合作”或“二选一”的模式。


02

避免实施不公平的高价行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知网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另一个事实为“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知网的具体行为包括: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数据库服务价格;数据库服务价格涨幅显著高于同行业竞争者;通过不公平的手段持续推高数据库服务价格。


实际上,知网实施不公平的高价行为早已在网上发酵。自2012年起,包括北京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金陵科技学院等高校都曾因知网的涨价幅度远超其他数据库而宣布停用知网;2022年4月,网络上亦流传出中科院因涨价幅度过高而选择暂停与知网的合作。知网不合理的涨价行为早已经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根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可以考虑如下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的价格;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5、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对知网的数据库服务成本进行分析研判,并将知网的涨价幅度与其竞争对手进行横向比对,得出知网在成本长期稳定的情况下超出同类服务正常价格增幅的结论;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查明知网通过拆分期刊、不合理的定价机制及销售激励措施,通过不公平的手段持续推高数据库服务价格。


综上,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平台企业而言,其在与交易相对方谈判时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因此通常能够迫使交易相对方接受高于其所能提供服务价值的报价。但是,在这种情形下达成的协议即使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亦可能引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注意。因此,大型平台企业在进行服务定价时,在考虑提升盈利同时也应注意与竞争对手的横向对比,避免一味逐利而违反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遭受巨额处罚。


03

积极、及时进行整改

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在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罚款数额;根据相应情节的不同,经营者遭受的罚款数额可能相差数倍之多。


《反垄断法》

第五十七条

《反垄断法》

第五十九条

《反垄断法》

第六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根据知网公开披露的信息,自市场监管总局对其涉嫌垄断立案调查以来,其全面配合并开展自查,并于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当天公布了整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整改独家合作、大幅降低服务价格、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等5个方面共计15项整改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对知网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并积极整改的情形予以考虑,并最终作出了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021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5%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平台企业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后,如在自查后发现确实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疑的,应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并尽快制定、提交合理的整改方案,展现企业配合整改的良好态度,尽可能减少因遭受罚款而面临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