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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基本建设流程(中)——企业刑事合规实务研究之三



刑事合规体系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周期长、难度大、范围广、针对性强,需要专业团队和企业协同配合完成,提高体系的适配性和操作性。特别是一个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从无到有、从有到实,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来构建,防止走样跑偏甚至形同虚设。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将为企业构建刑事合规体系的过程制作成下列图表并就部分内容作简要说明,作为方法论分享,请各位读者不吝指正。本篇主要介绍关于企业合规义务和风险清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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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企业合规义务、厘清风险清单是构建刑事合规体系的核心。合规义务和风险清单是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排查、评估的基准,是合规体系落地之后企业及员工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既包括反向的禁止性义务,也包括正向的控制性义务,以及与企业管理流程相结合的流程性义务。



01

合规义务和风险清单的梳理范围

一般情况下,应区分共同科目和个性科目。共同科目可结合企业基本情况适配大部分企业,重点通过对企业设立变更、财务管理、日常经营、产品生产、贸易环节、融资环节、工程承揽、薪资管理、人事变动、物资采购等10个方面问题进行排查;个性科目则是针对企业主营业务进行专项排查。


(1)共同科目。

①设立变更。重点排查企业设立、变更、破产、清算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或抽逃出资等情况,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转移、隐藏企业财产或隐瞒、限缩企业实际财产等问题。


②财务管理。重点排查是否遵守国家关于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是否依法制作、保存、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表本簿册,是否存在逃汇、洗钱、逃税、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出售、伪造、制造发票等问题。


③日常经营。重点排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行政机关核定、批准、授权的范围进行经营,是否存在超范围或未经许可经营的问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是否存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进行虚假诉讼,是否存在破坏环境,是否存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是否存在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利益交换、行贿受贿等问题。


④产品生产。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


⑤贸易环节。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组织领导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在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非法买卖危爆物品等问题。


⑥融资环节。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采取欺诈方式发行股票、债券,不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问题。


⑦工程承揽。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串标、围标、陪标,为了发包或承揽而向交易对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等问题。


⑧薪资管理。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问题。


⑨人事变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等问题。


⑩物资采购。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企业人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等问题。


(2)个性科目。

按照企业主营业务板块进行分类排查,有针对性地查找相关领域存在的刑事风险。例如能源业务重点排查是否依法使用、管理、储存危爆物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审批的范围、品类、时间开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置、及时上报情况等问题;房地产开发业务重点排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及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建筑质量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置、及时上报,在房产销售中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等;投资业务重点排查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募集基金的主体、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具有操纵证券以及利用证券、基金等进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等问题。


当然,合规义务和风险清单除了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模块梳理外,还可以通过企业员工条线、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条线切入。


02

合规义务识别和风险清单梳理方法

通过对企业进行基本背调来厘清企业合规边界,为合规义务识别和风险清单梳理确定了范围。在以刑事合规义务识别和风险清单梳理时,笔者常用的方法主要是正向检索和反向列举、具象化、头脑风暴法等。


①正向检索和反向列举。通过检索《刑法》及系列《追诉标准》、司法解释、司法判例、行政法规、新闻报道等梳理企业某岗位、某业态需要遵循的行为准则,这就是企业在某岗位、某业态的合规义务。当然,正如前文所讲,企业这些合规义务都是最基础的,并非全部。把合规义务进行反向列举,则成为风险清单的基础来源。例如合规义务是合法地参与招标、投标,那么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进行围标、串标的行为则就是风险清单。同时,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判例中违法、犯罪行为,新闻报道中被谴责、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则构成企业风险清单。


②具象化。也可以称之为场景化。无论是合规义务还是风险清单,都不能简单地落在抽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之上,这样就失去了操作性,企业员工无法执行,在比对企业风险时是难以判断和比对,应当尽可能通过判例对行为进行具象化。笔者在实践中,一般把合规义务分为三个层次,包括禁止性义务即哪些行为不能做,控制性义务即哪些行为必须做,流程性义务即应该怎么做。其中难度比较大的是流程性义务即应该怎么做。律师的法律专业功底再扎实,也不可能熟悉每个行业的流程,例如采购部门的采购流程、招标部门的招标流程、危爆物品的领用和销毁流程甚至煤矿工人采煤流程等等。这就要求外部合规律师团队和企业业务部门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全面了解企业业务的流程,将每个岗位、每名员工、每个部门的业务流程分解梳理,以此识别具体合规义务,并制定合规的业务流程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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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对外反腐败模块,与国家工作人员交往这样的场景中,合规义务须细化明确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严禁邀请国家工作人员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风景名胜区须附名录)”这样具象化的标准。


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教育机构合规体系对该项进行具象化时,可以将风险清单明确为下列行为:在烹饪馒头的面粉中多次添加泡打粉,致该幼儿园馒头中铝残留量超标;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使用工业盐、无碘盐;生产、销售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明知销售食材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购买用于幼儿园制作餐食等。再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教育机构合规体系进行具象化时,还应包括“违反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的规定,购买或制作冷荤凉菜”。


03

头脑风暴法

头脑风暴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国际国内形势、立法趋势、司法实践、监管热点等进行分析研判,对于合规义务和风险清单进行前瞻性谋划。例如在电子烟进入市场之时,管理相对混乱,而我国对于烟草类的管理一直出于强监管状态,立法和司法实践必然趋于严格。在为从事电子烟销售的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时,我们就建议不要通过电子商务的渠道进行销售网络的布局,防止后期另开炉灶或被处罚。